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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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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EN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公布本法第六條所定調查及研究之結果。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應蒐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狀況,辦理供需服務評估、職場健康、職業災害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進行性別分析,其調查及研究結果應定期公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