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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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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費收費標準
EN
第 1 條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EN
第 8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及核發證照,應收取審查費及證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