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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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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EN
第 9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評審。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3 條
機關(構)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對身心障礙者有協助及輔導之優良事蹟,得申請獎勵:
一、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
二、未具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而仍進用身心障礙者。
最近二年內有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或經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有身心障礙歧視之事實者,不予獎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