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8 16:20
:::

法條

法規名稱: 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 EN
第二條所定人員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人之離職證明文件。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經許可工作者,其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本辦法適用對象係指香港或澳門居民,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或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
申請聘僱第二條所定人員,應由雇主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二條所定人員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