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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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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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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法
EN
第 71 條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EN
第 37 條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