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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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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條之補助,應訂定實施計畫,並公告之。
前項實施計畫應包括申請應備文件、輔導機制、審查標準、經費請撥與核銷、績效衡量指標及作業程序等事項。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
第 10 條
前條之適用對象,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營運所需設施、設備、按摩用品、人力協助、房屋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