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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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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EN
第 7 條
事業單位有前條經廢止或撤銷獎勵之情形者,二年內不得申領本獎勵。
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5 日 )
EN
第 6 條
事業單位有前條規定情形之一,經廢止或撤銷獎勵者,應依通知期限繳回已領取之僱用獎勵金。逾期未繳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