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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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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EN
第 45 條
題庫命製人員於參與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不得報名參加該職類技能檢定。但試題使用逾二年者,不在此限。
前項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題庫命製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迴避:
一、題庫命製人員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應檢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適用前條規定。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
EN
第 4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聘為題庫命製人員,已遴聘者應予解聘:
一、投資或經營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營利單位。
二、於技能檢定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營利單位,擔任行政或教學工作。
三、違反前條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