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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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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EN
第 6 條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依本法第十二條擬訂之訓練計畫,除應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事業機構名稱。
二、擔任技術訓練及輔導工作人員之姓名及資格。
三、配合訓練單位。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第 12 條
事業機構辦理技術生訓練,應先擬訂訓練計畫,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
職業訓練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
EN
第 3 條
辦理未經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由職業訓練機構擬具訓練計畫,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訓練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訓練職類及班別。
二、訓練目標。
三、受訓學員資格。
四、訓練期間。
五、訓練課程。
六、訓練時間配置及進度。
七、訓練場所。
八、訓練設備。
九、訓練方式。
十、經費概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