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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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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λ<20 時,σk=σca
1
20≦λ≦200 時,σk =─σca
ω
式中之λ、σk、σca 及 ω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λ:有效細長比。
σk :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ω:挫曲係數,依附表一規定。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
移動式起重機結構部分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或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一、CNS 575 規定之鋼材。
二、CNS 2473 規定之 SS400 鋼材。
三、CNS 2947 規定之鋼材。
四、CNS 4269 規定之鋼材。
五、CNS 4435 規定之 STK400、STK490、或 STK540 鋼材。
六、CNS4437、規定之十三種、十八種、十九種或二十種鋼材。
七、CNS 7141 規定之鋼材。
八、CNS 11109、規定之鋼材。
九、CNS 13812、規定之鋼材。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階梯、駕駛室、護圍、覆罩、鋼索、機械部分及其他非供支撐吊升荷物部分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