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1 08: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EN
第 13 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三),並檢附第九條各款規定之應審查資料各三份。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
EN
第 9 條
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如格式二),並檢附下列資料各三份:
一、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如附件一。
二、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如附件二。
三、製程修改安全計畫,如附件三。
四、緊急應變計畫,如附件四。
五、稽核管理計畫,如附件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