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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迴避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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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迴避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動檢查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12 條
勞動檢查員與受檢查事業單位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