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15:2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EN
第 19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前,應將檢查目的告知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派員陪同。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22 條
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
勞動檢查員於實施檢查後應作成紀錄,告知事業單位違反法規事項及提供雇主、勞工遵守勞動法令之意見。
第一項之勞動檢查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製發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