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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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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第 3 條
被保險人從事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作業,其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得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請者,被保險人得逕向保險人申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
第 2 條
依本法六十三條第一項得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之有害作業,如附表一。
依本法六十三條第二項得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之有害作業,如附表二。
前二項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之項目,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項目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