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5:2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第 7 條
雇主辦理前條之評估及分級管理,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技術指引,或採取其他具同等科學基礎之評估及管理方法辦理。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第 6 條
第四條之評估及分級管理,雇主應至少每三年執行一次,因化學品之種類、操作程序或製程條件變更,而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應於變更前或變更後三個月內,重新進行評估與分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