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2 12:58
:::

法條

法規名稱: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EN
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前條申請案,應自受理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許可結果通知運作者,必要時得延長三十個工作日。但因可歸責於運作者之事由,而未能於期限內處理完成者,不在此限。
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之審查,必要時得至運作場所進行現場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