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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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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 20 條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派員查核顧問機構之業務,並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顧問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