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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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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39 條
於中低面承受壓力之碟型蓋板所設之鎖緊螺栓用之凸緣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
第 14 條
內面承受壓力之圓筒胴體或球形胴體之板,其最小厚度應取於承受最高使用壓力時,發生於該板之應力與該板之容許抗拉應力相等時之板厚加腐蝕裕度之厚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