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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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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 23 條
內面承受壓力之圓錐體型端板及中低面承受壓力之碟型蓋板設有鎖緊螺栓用之凸緣者,該端板部分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
圓錐體型端板接合於胴體時,應以能使其裝接部具有安全所必要強度之方法裝接。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
第 14 條
內面承受壓力之圓筒胴體或球形胴體之板,其最小厚度應取於承受最高使用壓力時,發生於該板之應力與該板之容許抗拉應力相等時之板厚加腐蝕裕度之厚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