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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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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N
第 4 條
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時,應填具檢查申請書(附表一)及明細表,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組配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固定式起重機之設置場所平面圖及基礎概要。
三、營建用升降機之設置場所四周狀況圖。
四、人字臂起重桿或吊籠之設置固定方式。
五、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設置時間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明細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
EN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三、國家標準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法規規範相關構造規格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國外檢查標準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