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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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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負責審議之事項如下:
一、專款年度業務計畫及年終總報告。
二、專款年度預算及決算。
三、專款之管理。
四、其他與專款有關事項。
前項審議結果,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5 條
前二條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及審議。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法規定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編列之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