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18:4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第 18 條
勞工或雇主對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得檢附下列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一、勞工應檢附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
二、雇主應檢附勞工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等。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第 11 條
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