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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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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EN
雇主所使用之機器人應設置下列端子:
一、可將緊急停止裝置動作或第五條第三款自動停止之顯示訊號,以及停止關連機器之訊號輸出之端子。
二、當關連機器發生故障時,可輸入停止機器人運轉所需訊號之端子。
三、可自第十八條第五款之開關輸入使緊急停止裝置動作所需訊號之端子。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 EN
雇主為防止工作者與機器人接觸引起之危害,機器人應具備下列機能:
一、從運轉狀態變換為教導狀態時,可自動降低操作機之動作速度。但使用固定順序型之機器人,不在此限。
二、如操作機可調整者,從運轉狀態變換為教導狀態時,可自動降低其輸出。
三、遇下列狀態時,可自動停止動作,並設置指示燈:
(一)因油壓、氣壓或電壓之變動,有發生錯誤動作之虞時。
(二)因停電等致動力源被遮斷時。
(三)因關連機器發生故障時。
(四)因控制裝置發生異常時。
四、機器人因緊急停止裝置或因前款機能停止後,非經人為再啟動之操作,不能開始動作。
五、因工作者碰觸致對操作機產生衝擊力時,能自動停止運轉。
雇主對機器人之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確保能安全實施作業之必要空間。
二、固定式控制面盤設於可動範圍之外,且使操作工作者可泛視機器人全部動作之位置。
三、壓力表、油壓表及其他計測儀器設於顯明易見之位置,並標示安全作業範圍。
四、電氣配線及油壓配管、氣壓配管設於不致受到操作機、工具等損傷之處所。
五、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設置於控制面盤以外之適當處所。
六、於機器人顯明易見之位置,設置緊急停止裝置及指示燈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