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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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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7 條
雇主依前條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在特定粉塵發生源設置有磨床、鼓式砂磨機等除外),應就附表二所列之特定粉塵發生源,設置同表所列型式以外之氣罩。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
第 6 條
雇主為防止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粉塵之發散,應依附表一乙欄所列之每一特定粉塵發生源,分別設置對應同表該欄所列設備之任何之一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