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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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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十一款之作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時,得不受第二章、第十八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一、於室內作業場所(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除外),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時,一小時作業時間內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消費量不超越容許消費量者。
二、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時,一日間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消費量不超越容許消費量者。
前項之容許消費量及計算之方式,依附表二之規定。
下列各款列舉之作業,其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一小時及同項第二款規定之一日作業時間內消費之有機溶劑量,分別依下列各該款之規定。但第二條第七款規定之作業,於同一作業場所延續至同條第六款規定之作業或同條第十款規定之作業於同一作業場所延續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粘接擬乾燥之物品時,第二條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之作業消費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量,應除外計算之:
一、從事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之一作業者,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一小時或同項第二款規定之一日作業時間內消費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量應乘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指定值。
二、從事第二條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之一之作業者,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一小時或同項第二款規定之一日作業時間內已塗敷或附著於乾燥物品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量應乘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指定值。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下列各款有機溶劑作業之事業:
一、製造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過程中,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二、製造染料、藥物、農藥、化學纖維、合成樹脂、染整助劑、有機塗料、有機顏料、油脂、香料、調味料、火藥、攝影藥品、橡膠或可塑劑及此等物品之中間物過程中,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三、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印刷之作業。
四、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書寫、描繪之作業。
五、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上光、防水或表面處理之作業。
六、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為粘接之塗敷作業。
七、從事已塗敷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粘接作業。
八、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清洗或擦拭之作業。但不包括第十二款規定作業之清洗作業。
九、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之塗飾作業。但不包括第十二款規定作業之塗飾作業。
十、從事已附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乾燥作業。
十一、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研究或試驗。
十二、從事曾裝儲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儲槽之內部作業。但無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三、於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分裝或回收場所,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對有機溶劑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及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實施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及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使用情形等,應隨時確認並採取必要措施。
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但從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之作業時,得免設置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雇主應使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實施下列監督工作:
一、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第十八條規定之事項。但雇主指定有專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三、監督個人防護具之使用。
四、勞工於儲槽之內部作業時,確認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措施。
五、其他為維護作業勞工之健康所必要之措施。
雇主使勞工於儲槽之內部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派遣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
二、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於事前告知從事作業之勞工。
三、確實將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自儲槽排出,並應有防止連接於儲槽之配管流入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措施。
四、前款所採措施之閥、旋塞應予加鎖或設置盲板。
五、作業開始前應全部開放儲槽之人孔及其他無虞流入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開口部。
六、以水、水蒸汽或化學藥品清洗儲槽之內壁,並將清洗後之水、水蒸氣或化學藥品排出儲槽。
七、應送入或吸出三倍於儲槽容積之空氣,或以水灌滿儲槽後予以全部排出。
八、應以測定方法確認儲槽之內部之有機溶劑濃度未超過容許濃度。
九、應置備適當的救難設施。
十、勞工如被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污染時,應即使其離開儲槽內部,並使該勞工清洗身體除卻污染。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供給該作業勞工輸氣管面罩,並使其確實佩戴使用:
一、從事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之作業。
二、於依第十一條第二款未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其作業時間短暫。
前項規定之輸氣管面罩,應具不使勞工吸入有機溶劑蒸氣之性能。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佩戴輸氣管面罩或適當之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
一、於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准許以整體換氣裝置代替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之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
二、於依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設置整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
三、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開啟尚未清除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密閉設備。
四、於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設置吹吸型換氣裝置,因貨物台上置有工作物致換氣裝置內氣流有引起擾亂之虞者。
雇主依前條及本條規定使勞工戴用輸氣管面罩之連續作業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小時,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雇主對於前二條規定作業期間,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數量以上之必要防護具,保持其性能及清潔,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