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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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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N
第 45 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定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任期二年,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勞工團體、雇主團體、職業災害勞工團體、有關機關代表及安全衛生學者專家遴聘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3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