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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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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EN
第 40 條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時,得以教育、公告、分發印刷品、集會報告、電子郵件、網際網路或其他足使勞工周知之方式為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33 條
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