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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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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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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條
被保險人死亡,其受益人為未成年且無法依第八十九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其所屬投保單位應即通知保險人,除喪葬津貼得依第八十四條規定辦理外,應由保險人計息存儲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俟其能請領時發給之。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第 84 條
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應備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四、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第 89 條
依前四條規定請領給付之受益人為未成年者,其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