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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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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勞動基金運用局及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及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勞工保險所收保險費、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支、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及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業務使用之房屋與土地、醫療藥品與器材、治療救護車輛,及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3 條
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