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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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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EN
(刪除)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