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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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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EN
第 5 條
創業者申請本貸款,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接受本部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二、三年內參加本部或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
三、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且登記日前十四日內無就業保險投保紀錄及未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
EN
第 5 條
創業者申請本貸款,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接受本部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二、三年內參加本部或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
三、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且登記日前十四日內無就業保險投保紀錄及未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