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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主管機關所屬勞工住宿場所經營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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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勞工主管機關所屬勞工住宿場所經營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發展觀光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24 條
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營業。
主管機關為維護旅館旅宿之安寧,得會商相關機關訂定有關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