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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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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第 52 條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保險業申請之翌日起六十日內核復。經函復限期補正者,應自受理補正文件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核復。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保險業依第五十條所報文件經查有虛偽情事而退件者,於退件後三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
EN
第 50 條
符合前條規定資格之保險人,應檢附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證明文件送請主管機關審查。
主管機關審查保險人資格,應洽商保險業務主管機關之意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