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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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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EN
第 11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親自哺乳,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貯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
性別平等工作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