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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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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第 5 條
本基金之支出範圍,限為支付勞工退休金及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作為事業單位歇業時之資遣費。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
EN
第 10 條
事業單位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外,得先行作為本法之勞工資遣費,再作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資遣費。有賸餘時,其所有權屬該事業單位。
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未能依第四條規定領回時,得由該事業單位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申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