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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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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工廠應置備簿冊隨時詳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事項,除按期繕送主管
機關備案外,應自行保存之。
工人名冊及其簿冊表格之程式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