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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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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第 46 條
受領前條之撫卹費者,為工人之妻或夫,無妻或夫者,依左列順序,工人
有遺囑時,依遺囑:
第一、子女。
第一、父母。
第三、孫。
第四、同胞兄弟姊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