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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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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第 45 條
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險之工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
工廠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給與補助費或撫卹費;其辦法由行政
院定之。
1.
裁判字號:
49 年台上字第 40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17 日
要旨:
工廠法第四十五條對於工人之傷病或死亡所定撫卹之標準,惟於工人因執 行職務而發生時有其適用。至工廠主人因故意或過失發生侵權行為所負之 損害賠償責任,並不因此給卹標準而免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