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4 09:53
:::

法條

法規名稱: 工廠法
工廠每六個月應將左列事項,申報主管機關一次:
一、前條工人名冊有變更者,其變更部分。
二、工人傷病及其治療經過。
三、災變事項及其救濟。
四、退職工人及其退職之理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