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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4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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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廠法
除第八條之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之關係,於取得工會同意後,仍
得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
,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