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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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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N
第 26 條
雇主對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請產假之女工,得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