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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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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N
第 25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44 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