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7:01
:::

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