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6/11 02:0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勞動基準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EN
第 22-1 條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27 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