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8: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EN
第 17 條
同一原因事實之勞資爭議,多數勞工個別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合併為單一案件,依前條規定辦理。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6 條
每一勞工或工會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中央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辦理扶助業務之民間團體,應依扶助案件之類型、勞動調解進行情況、訴訟標的及複雜程度,酌定扶助金額,同一案件最高五萬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