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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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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工會法 EN
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08 月 25 日
要旨:
按工會法第一條,明定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 業,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是工會之組織,必須以勞工為要件。所謂勞工 ,係指以勞力從事於生產事業之工人而言。本件原告所經營之公證業,僅 係受貨主之委託,代辦公證事務,如檢數貨件,包改裝破損,秤重檢驗品 質等,作一證明人,以收取代辦手續費,為營業收入,既非廠場工業,又 無增加生產之可言,其為商業性質,已屬顯然。其雇用之公證人員,係為 輔助該商業 (公證行) 主體人經營公證業務之商業使用人,並非職業工人 ,自不得依工會法第六條組織職業工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