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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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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劣農藥獎勵辦法
第 2 條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本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偽農藥或本法第八條第二款劣農藥者,依本辦法給予獎勵。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 條
本法所稱偽農藥,指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
二、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
三、抽換國內外產品。
四、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
五、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
第 8 條
本法所稱劣農藥,指經核准登記之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有效成分之含量與標準規格不符。
二、超過有效期間。
三、第一款所定有效成分含量以外之品質與標準規格不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