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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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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
第 6 條
委託加工契約期間屆滿或有前條所定情事,嗣後需繼續或另行委託加工時,委託人應重新申請核准。
成品農藥委託加工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03 月 26 日 )
第 5 條
經核准委託加工期間有終止或解除委託加工契約之情事者,委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委託加工之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