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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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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3 條
使用農藥者,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農藥。
農作物或其產物上市前之農藥殘留量經檢驗結果,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應經複驗或重新抽樣檢驗合格,始得販售。
為維護人體安全、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農藥使用、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