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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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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
EN
第 49-1 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偽農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 條
本法所稱偽農藥,指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
二、摻雜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限量基準。
三、抽換國內外產品。
四、塗改或變更有效期間之標示。
五、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