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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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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
EN
第 24 條
農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或緊急防治之用。
二、輸入後進行製造、加工、分裝等相關處理程序而專供輸出之用。
三、製造或加工專供輸出之用。
前項農藥不得在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但專供緊急防治之用於國內販賣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農藥之申請、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 條
農藥之製造、加工或輸入,除本法另有規定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者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許可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